|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监处罚〔2022〕119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监处罚〔2022〕119号
当事人:塔城市等你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80UQ71G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8月1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塔城市等你综合商店销售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于当日由局长批准立案,由***、***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知道要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情况下,在店内右侧保鲜柜里摆放蔬菜(大白菜、豆角、菠菜、油白菜)进行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2年8月14日被依法查获时,当事人的蔬菜销售未果,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2年8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2022年8月25日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三)2022年8月25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未明码标价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监罚告〔2022〕119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理。
1、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案发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主动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3、当事人的店面积非常小、家庭收入少、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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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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