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19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9-19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2022〕94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2022〕94号
当事人:塔城市当日明眼睛养护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201MA789***
住所(住址):塔城市解放路(永丰对面如梦宾馆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此案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于2022提7月7日,由局长批准立案,指派***、***同志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委托塔城市云端图文广告部印制标有“当日明,视力革命,当日即明,当日明视力矫正中心,国家专利;专业训练:当日明三年视力研发、国家专利,真实案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邀请,多家机构合作,攻克视力难题;核心技术:物理训练原理:通过独家训练方法,训练眼周肌肉及睫状肌,提高肌肉调节控制能力,近视、远视、斜视、散光;脑视觉训练原理:训练视力就是训练大脑,通过内置CRL解析芯片输出特定音频与右脑共振,使大脑分泌内啡肽,兴奋视神经;光学原理:1.通过特殊入眼光线,产生对冲牵引力,诱导眼轴产生回缩,作用真性近视2.把看近光线折射为看远光线,使人看近相当于看远,边学习边训练;矫正优势:无创伤也无副作用,国家专利效果稳定,恢复时间快周期短,脑波激发没有反弹,价格适宜无效退款。”等内容的宣传彩页1000张,附送名片1000张,名片正面印有“当日明视力训练中心,国家专利,让近视的人摘掉眼镜,让未近视的人远离近视,矫正5岁至60岁近视、弱视、斜视、散光等免费体验1次,当日见效。每天只需配戴前离焦复轴镜3小时以上,3至4个月就可以摘掉眼镜,物理训练矫正、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无副作用,一次矫正终身受益,郑重承诺,无效全额退款。”等内容;名片背面印有:“当日明视力养护中心,视力恢复,刻不容缓。”等内容。摆放在其经营场所,用于向顾客宣传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相关产品和服务。当事人广告中所述的产品是陕西当日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前离焦复轴镜,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922331425.1,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该专利号为有效专利,专利名称是:一种可以预防控制矫正近视问题的眼镜镜片。广告内容中所述“通过独家训练方法,训练眼周肌肉及睫状肌,提高肌肉调节控制能力,近视、远视、斜视、散光;训练视力就是训练大脑,通过内置CRL解析芯片输出特定音频与右脑共振,使大脑分泌内啡肽,兴奋视神经;通过特殊入眼光线,产生对冲牵引力,诱导眼轴产生回缩,作用真性近视;把看近光线折射为看远光线,使人看近相当于看远,边学习边训练;无创伤也无副作用,国家专利效果稳定,恢复时间快周期短,脑波激发没有反弹”、“让近视的人摘掉眼镜,让未近视的人远离近视,矫正5岁至60岁近视、弱视、斜视、散光等,体验1次,当日见效。每天只需配戴前离焦复轴镜3小时以上,3至4个月就可以摘掉眼镜,物理训练矫正、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无副作用,一次矫正终身受益”等内容无科学依据及相关材料证明,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行为。于2022年7月6日被依法查获,当事人印制宣传彩页及名片各1000张,费用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并拍摄现场情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证复印件各一份,广告制作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广告费用数额;
(三)制作被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发布广告的事实;
(四)提取当事人广告内容中所提及“国家专利”产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提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当事人广告内容中所涉及产品的专利号有效的截图一份。
(六)提取当事人用于视力训练的陕西当日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丹阳市富晶光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训练眼镜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七)2022年8月3日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塔市市监限提〔2022〕94号),限当事人于七日内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陕西当日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预防控制矫正近视问题眼镜镜片的有效科学依据,至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告〔2022〕94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说明广告内容的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案发后立即撤下所有广告宣传彩页,未造成较大影响。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况: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对其发布含有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200元×3)6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
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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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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