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1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食监处〔 2019〕24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食监处〔 2019〕24号
当事人:塔城市小树林庄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7WNH79K
住所(住址):塔城市二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天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5011970********
联系电话:133690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二工村5**号
此案是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9日接到电话投诉举报,称位于塔城市二工村的塔城市小树林庄园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内容,情况属实。2019年6月12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29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自2019年5月始,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塔城市二工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3824元,至查获之日,从中获利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3.记录凭证4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事实。
4.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及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情况。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塔市市监食监听告〔2019〕24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品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后,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违法所得200(贰佰)元。
二、处以50000(伍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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