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行处〔2019〕61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行处〔2019〕61号
当事人:塔城市嘉信水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201**********
住所(住址):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
2019年9月1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嘉信水产品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吉香居鱼酸菜6包、单晶冰糖7包、老干妈香辣菜1包,上述预包装食品均超过保质期,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请示局长刘强批准对上述预包装食品采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塔市市监行强错[2019]31号),依法扣押。2019年9月19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徐向莲和孔志勇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现已查明:胡洪亮经营的塔城市嘉信水产品店货架上摆放的从袁胖子调料批发部以3.4元/包购进的吉香居鱼酸菜200g/包共计6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08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25天)、以3.2元/包购进的单晶冰糖7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30天)、赠送的老干妈香辣菜1包(生产日期为2017年08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1年33天),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此案货值金额为42.8元(3.4元×6包+3.2元×7包=42.8元),违法所得为0。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撰写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3张 ,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的种类及数量;
2.2019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的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的种类及数量;
3.制作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购货渠道、时间、销售数量等信息;
4.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当事人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不良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塔市市监行听处告〔2019〕6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吉香居鱼酸菜6包、单晶冰糖7包、老干妈香辣菜1包。
二、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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