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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0-06-02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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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新监处〔2020〕22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新监处〔2020〕22号

当事人:塔城市李梅手工烤馍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201MA7AADRW2C
住所(住址): 塔城市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自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
联系电话: 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塔城市********
2020年4月2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塔城市李梅手工烤馍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馍馍加工生产活动。2020年4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当事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的规定报领导,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派蒋海云和安彩锦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本案已调查终结。
2020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李梅手工烤馍店进行审核审验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馍馍加工生产活动,并且店内从业人员李自梅健康证已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加工生产活动,并且办理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给予警告。2020年4月2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塔城市李梅手工烤馍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生产馍馍,加工好成品馍馍530个。塔城市李梅手工烤馍店从2019年11月中旬开始到2020年4月20日,断断续续经营了一个月,经营额5000元,违法所得为14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塔城市李梅手工烤馍店涉嫌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馍馍加工生产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04月11日和2020年4月2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塔城市李梅手工烤馍店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 2020年04月28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3.2020年04月11日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没有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营业活动进行责改;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营业活动的认识;
5.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属实、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已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发后,第一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第二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采取了整改措施,停止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开始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没有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建议从轻处罚。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新监处告〔2020〕22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于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四百元。
二、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五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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