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2021〕92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2021〕92号
当事人: 塔城市盛丰粮油加工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201MA78R5C47E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恰夏乡政府驻地01-18-0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此案是2021年5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华民、郭勇智对塔城市振平榨油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小榨油坊里有散装油葵油销售,我局在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塔市市监责改[2020]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手续。当日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城市监强措〔2021〕92号)扣押24公斤油葵油。2021年5月11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郭华民、郭勇智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1日投资了6万元开始粮油加工及销售,从事经营没有记账。我局在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塔市市监责改[2020]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2020年6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手续。截止2021年5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共获利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塔市市监责改[2020]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21年5月1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城市监强措〔2021〕92号)扣押24公斤油葵油,拍摄现场情况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三)2021年5月14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粮油加工及销售,获利500元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手续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监处告〔2021〕92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构成了未经登记经营小作坊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
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
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二、处以2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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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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