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1〕026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2021〕026号
当事人: 塔城市冰果倾城饮品店(马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201MA7ACGJ76G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塔城市祥和小区8号楼3单元402室
2021年3月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塔城市冰果倾城饮品店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的从业人员马秀琴未办理健康证明,在该店操作间内从事饮品制售工作。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报领导,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派马飞飞、李蓓两位同志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3月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冰果倾城饮品店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的从业人员马秀琴未办理健康证明,在该店操作间内从事饮品制售工作。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5日进行现场检查撰写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提取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案件来源。
2、 2021年3月18日制作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信息。
3、 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塔市)市监处告〔2021〕0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及时将该店工作人员马秀琴调离食品制售岗位,并安排其进行体检,没有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不良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