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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4-20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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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03号

来源: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城管处字20210003

                                                                              

当事人:**、汉族、40岁,电话:1899948****,身份证370825****,住址:新疆塔城市****。初中文化现从事个体经营,字号名称:塔城市****、负责人:**、名称为****”、经营场所为塔城市广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

此案由王世理肯杰汗2021年1月22日巡查中依法查获,于2021年1月22日,由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调查,指派王世理肯杰汗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 当事人20211 2212左右,在塔城市广场街经营场所 ****门前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水、方便面、日用品),影响了塔城市的市容环境,属于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的物品、地点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堆放的物品、堆放的时间、地点

证据(四):当事人堆放物料(水、方便面、日用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其在门前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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