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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3-26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3-26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1〕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1〕1号

行政相对人

塔城市木兰国际美妆汇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刘兰

住所

塔城市生产街(百货大楼门头)

邮政编码

834700

电话

******

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1.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没有标明或者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者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塔城市木兰国际美妆汇(刘兰)

本局于 2021312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芭图斯育发防脱洗护套装,其产品标注为专利产品,专利号为:20111004914.4,执法人员发现该产品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执法人员通过网上检索核实,该产品的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专利。你店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属于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属于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行为,你店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属于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专利产品。你店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2021312对店内所有芭图斯育发防脱洗护套装产品进行下架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或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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