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2021〕05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2021〕05号
当事人:塔城市逍波蔬菜水果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塔城市逍波蔬菜水果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9UBR38P
住所(住址):塔城市喀拉哈巴克乡喀拉哈巴克村6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此案是2021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塔城市逍波蔬菜水果商行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食品、蔬菜水果等商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蔬菜水果未等商品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涉嫌构成了对所销售的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26日进行现场检查撰写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蔬菜水果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2、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3、2021年3月2日制作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所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1年3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1〕05号),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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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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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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