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0-09-15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0〕 0030号
塔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0〕 0030号
当事人:程**;性别:男;族别:汉;年龄:53;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现住址:塔城市****;身份证号:****。现从事个体经营,字号名称:塔城市**商店 负责人: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7FHPTOL,经营场所为塔城市环城路。
此案是由范彧恒、王绍玉在2020年7月14日巡查中依法查获,于2020年7月14日由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并指派范彧恒、王绍玉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10时30分左右,在塔城市环城路经营场所“**商店”门前的公共场所擅自堆放垃圾袋影响了塔城市的市容环境,属于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其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字号名称;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堆放的物品、堆放的时间、地点。
证据(五):当事人堆放垃圾袋的照片,证明其在门前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
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0001640200020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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