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6-18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6-18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 2021〕68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18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 2021〕68号 当事人: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塔城市****** 此案是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7日到****项目梁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梁场内有一台门式起重机正在使用,额定起重量60t,设备注册代码4210-654200-201612-0002,规格型号ME60+60/10T-36M-A3,制造单位河南省新东方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门式起重机的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门式起重机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措〔2021〕68号)。遂于当日经刘强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租用*****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门式起重机一台,并将该门式起重机组装在S221线道路改扩项目梁场内,于2021年4月13日起使用该门式起重机,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起吊箱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每日为当事人支付租金1800元,当事人使用该门式起重机未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仍在使用该门式起重机,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门式起重机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门式起重机属于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4.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机械设备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门式起重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发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门式起重机,及时向地区特检所申请对门式起重机进行了检验,并取得了检验合格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塔市市监听告〔2021〕68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0元(伍万)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