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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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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1〕10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也门勒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努尔巴哈提·哈那哈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 2021年5月25日,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发案件交办通知书塔地市监×字[2021]×号,移交塔城市也门勒乡卫生院涉嫌使用未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请示局长批准同意对上述涉嫌过期的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31日申请局长××同意批准立案,指派××、××调查处理此案。 现已查明:2021年5月25日,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也门勒乡卫生院二楼护士站护士正在使用医用输液贴,现场共发现医用输液贴15盒均已过期,执法人员在该卫生院化验室的操作台上发现摆放标记顺序编号的格兰斯牌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681管均已过期,经现场核实该院工作人员准备将上述过期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带到×××乡部分村队给村 第1页 共4页 民开展体检血常规采样。货值金额共计1389.6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现场摆放过期医疗器械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现场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卫生院检查时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现场的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扣押过期医疗器械,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6、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5日检查当事人现场时的视听资料,于2021年6月10日询问当事人笔录现场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应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2021年6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当场予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如实供述、改正违规违规行为,当事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文件关于行使行政裁量权坚 第2页 共4页 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当事人适中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版)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版)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过期的医用输液贴15盒、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681管;二、并处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代收机构名称: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第3页 共4页 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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