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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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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 市监 处 〔 2021 〕 78 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 市监 处 〔 2021 〕 78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齐巴尔吉迭新区**社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5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聂挺、艾斯哈尔在塔城市齐巴尔吉迭新区**社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榨油房正在对外营业,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经刘强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由聂挺、艾斯哈尔对本案进行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自2019年8月投资了9万元在塔城市齐巴尔吉迭新区路南社区中央一道巷中心小学对面楼其妹妹家楼地下室内开始从事榨油销售,从事经营没有记账。2020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中就发现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于当日下达 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截止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 第1页共4页 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笔录及拍摄现场情况1份 ,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3. 询问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经营榨油坊的事实。 4.2020年9月16日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该店违法行为已经进行过责令改正。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监处告〔2021〕78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无照无证经营食品小作坊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及《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第2页共4页 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 期为三年。的规定。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疫情的发生,对当事人经营产生了一定经济影响。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 第3页共4页 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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