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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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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监处字〔 2021 〕 120 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监处字〔 2021 〕 120 号 当事人: 塔城市李发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201MA79WDX322 住所(住址): 塔城市恰夏镇阔克塔尔村3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塔城市恰夏镇八大队塔城市李发综合商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5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聂挺、曹晓曦对塔城市李发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商店面积28平方米,从事预包装食品和烟酒销售,当事人称未依法取得小食杂店登记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依法补办登记手续。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聂挺、曹晓曦再次对塔城市李发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仍未依法取得小食杂店登记手续,从事预包装食品和烟酒销售活动,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小食杂店登记手续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 第1页共4页 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8日由我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由聂挺、曹晓曦对本案进行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2012年1月20日投资了2.5万元,在塔城市恰夏镇八大队经营预包装食品和烟酒,经营场所面积28平方米,从开业至2021年3月20日当事人在外地治疗或者儿女家养老,截止2021年6月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共获利600元,未依法取得小食杂店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月7日对当事人现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小食杂店的事实。 证据二:提取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塔市市监责改〔2021〕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许可证。 证据三:2021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李海霞谈话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 证据四:2021年6月8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之前,2021年6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告〔2021〕120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第2页共4页 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小食杂店的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营者年龄大,从事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时间较短,货值较少,经营场所位置在村郊,开业至今一直在外地进行治疗看病或者在外地子女家养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600元, 2、处以1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 第3页共4页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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