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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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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2021〕79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2021〕79号 当事人: 塔城市李援林榨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80WRX6K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博孜达克农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此案是2021年5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聂挺、曹晓曦对塔城市李援林榨油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小榨油坊里榨油机械设备配电线路设施完备,我局在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塔市市监责改[2020]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证。2021年5月11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聂挺、曹晓曦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6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投资了6万元开始食用植物油来料加工及销售,从事经营没有记账。我局在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塔市市监责改[2020]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2020年10月对外来料加工葵花籽400公斤,收取每公斤0.8元加工费,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证。截止2021年5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当事人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塔市市监责改[2020]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21年5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现场情况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三)2021年5月14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食用植物油来料加工及销售,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证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监处告〔2021〕79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 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构成了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粮油加工及销售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 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 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以2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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