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2021〕75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2021〕75号
当事人名称:塔城市吉别克面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9R7BN2W;
类型:个体户;
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拜格托别克街银河小区1幢103号;
经营者:***;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住址:塔城市银河小区2号楼1单元601室
此案是2021年4月2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华民、郭勇智对塔城市吉别克面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面包、糕点,经营场所面积29平方米,我局在2021年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塔市市监责改[2021]7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手续。2021年4月23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郭华民、郭勇智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10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因为身体不好,停了一段时间;今年1月1日投资了2万元开始加工面包、糕点,经营场所面积29平方米,我局在2021年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塔市市监责改[2021]7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手续。截止2021年4月2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共获利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1年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的(塔市市监责改[2021]7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2021年4月23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现场情况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三)2021年4月26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面包、糕点,获利300元未按期改正办理小作坊登记手续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监处告〔2021〕7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构成了未经登记经营小作坊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
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处以1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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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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