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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3-05-10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654201行罚决字﹝2023﹞6542012000197780号

被处罚人:程*联系方式:186*******

职业:其他 政治面貌:群众

交通方式: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号:654201**********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6502*****准驾车型:C1

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身份证明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

机动车号牌号码:新ACD**机动车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01月08日03时20分,在塔城市昌南二道巷程*饮酒后驾驶新ACD***非营运机动车,当场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程*本人陈述及辩解,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以:

罚款1900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7月8日后到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领取。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一式三份,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留存

处理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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