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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5-13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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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10号

来源: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城管处字2021〕第0010号

                                                       

当事人:**,女、汉族、23岁,身份证号:654201****,电话:1331975****科文化、现住塔城市****。

此案是由也勒多什、马那提别克2021年4月15日日巡查中依法查获,于2021年4月15日副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指派也勒多什马那提别克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202148开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塔城市****,维修面积为27.14平方米的房屋。坐向坐东朝西,结构为砖木结构属于国有土地,层数为一层,工程总造价17641(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壹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维修房屋地点、面积、结构、屋数及现场情况

证据():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图片,证明当事人所盖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层数

证据():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建设

的时间,价格,面积,结构。层数;土地性质。

证据(五):房屋成本价格评估报告,证明当事人维修房屋的造价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作出如下处罚:

处工程造价10%(17641元×10%=1764.1元)壹仟柒佰陆拾肆元壹角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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