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3〕91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3〕91号
现查明2023年02月01日23时许,高**在塔城市华宝国际欧雅足浴店内做足疗按摩时,为满足性欲,采取扣摸陈**胸部、生殖器等方式对陈某进行猥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以猥亵减轻处罚进行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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