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3) 54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3) 54号
违法行为人阿某某,女,**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5************,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现住新疆额敏县*******。
现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01年03日15时许,阿*****在塔城市后海酒店****房间内,与贾*以200元一次发生性关系,实施卖淫;2023年01月03日17时许,阿*****在塔城市哈尔墩**道巷,巷口在白色悦达起亚(车牌号:新******)车内与马**以200元一次发生性关系,实施卖淫;2023年01月03日18时许,阿*****在塔城市万象明珠**号楼**单元**室,与孔**300元一次发生性关系,实施卖淫。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笔录,现场诣认照片,电子证据、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阿某某以卖淫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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