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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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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农(种子)罚〔2023〕1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农(种子)罚〔20231

 

当事人:塔城市利农农资经销部,

姓名:徐贵香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和职务: 塔城市也门勒乡阔克加依达克村村民,住所: 塔城市也门勒乡阔克加依达克村

联系电话:****

当事人塔城市利农农资经销部未按规定建立种子购销台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29日,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叶列吾斯、阿拉西加甫对利农农资经销部例行检查时,发现利农农资经销部未按规定建立种子购销台账,当日我局下达了《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塔农种子【2023】4号),责令利农农资经销部规范建立种子购销台账。2023年4月12日,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叶列吾斯、阿拉西加甫对利农农资经销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利农农资经销部仍未按规定建立种子购销台账。

该经销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利农农资经销部未按规定建立种子购销台账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塔城市利农农资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徐贵香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以及现场检查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对徐贵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目前,该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提取了塔城市利农农资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徐贵香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四:现场图片证据5张;

证据五:现场询问、调查影像资料光碟1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且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23420日本机关送达的《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塔农(种子)告〔20232),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徐贵香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处罚款2000元(大写: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地区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塔城市财政局;账号:19000104000316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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