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阿**,男,哈萨克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职业:个体,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额敏县********,现住址:新疆额敏县******,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经历:2017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塔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现查明2023年3月6日22时36分,阿**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牌为新GB8***的小型汽车行至塔城市X780线6公里165米,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运营客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证据、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户石头人农民公户荣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之规定,现决定对阿**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运营客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玖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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