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闫*、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654201*********、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地: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03月04日18时47分闫*在塔城市伊宁路党校路段驾驶一辆为新AE0****非营运客车,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闫* 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客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闫*本人的陈述及辩解,民警现场查获经过、查获照片、视听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现决定对闫*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客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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