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时间:2023年5月10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塔农(种子)罚[2023年]1号 | 塔城市利农农资经销部未按规定建立种子购销台账案 | 塔城市利农农资经销部 | 92654201MA77UAEQ9M | 徐贵香 | 2023年3月29日,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叶列吾斯、阿拉西加甫对利农农资经销部例行检查时,发现利农农资经销部未按规定建立种子购销台账,当日我局下达了《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塔农种子【2023】4号),责令利农农资经销部规范建立种子购销台账。2023年4月12日,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叶列吾斯、阿拉西加甫对利农农资经销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利农农资经销部仍未按规定建立种子购销台账。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处罚机关:塔城市农业局 处罚日期:2023年4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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