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05-11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3-05-11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朱* 联系方式:187********

职业:其他 政治面貌:群众

交通方式: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号:654201************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654200****** 准驾车型:C1

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交通警察支队

身份证明名称:居民身份证 号码:654201**********

机动车号牌号码:新GD2*** 机动车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02月26日00时55分朱*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新GD2***行驶至X789线路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52mg/100ml。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朱*本人的陈述及辩解,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视听资料 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500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023年08月26日后到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领取。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处理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 12分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