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朱* 联系方式:187********
职业:其他 政治面貌:群众
交通方式: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号:654201************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654200****** 准驾车型:C1
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交通警察支队
身份证明名称:居民身份证 号码:654201**********
机动车号牌号码:新GD2*** 机动车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02月26日00时55分朱*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新GD2***行驶至X789线路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52mg/100ml。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
以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朱*本人的陈述及辩解,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视听资料 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500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023年08月26日后到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领取。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处理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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