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5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3〕17号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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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塔城市中庸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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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塔城市新电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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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834700 |
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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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
□1.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没有标明或者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者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 |||
塔城市中庸医药有限公司(***):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5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美宝湿润烧伤膏”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专利产品,专利号为:ZL201310027487.8,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专利审查信息核实,该产品的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专利。该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属于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专利产品。由塔城市中庸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专利产品的该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责令该公司于2023 年5月8日对经营场所内标有专利号的“美宝湿润烧伤膏”产品进行下架。
如该公司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0901-6221160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塔城市建设街幸福巷2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834700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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