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杨*,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50**********,职业:公里执法支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中共党员,违法犯罪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3月7日杨*驾驶车牌号为新GO7***在塔城市迎宾路行驶被塔城市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非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本人的陈述及辩解,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非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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