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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2300000008 成文日期: 2024-01-23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23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2023〕184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3〕184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201MACC4T*****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南环路华宝二期F段负69-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72819******65745

联系电话:1810******33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南环路华宝二期F段负69-1号

 2023年11月2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经营者在抖音平台上购买了塔城博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糕点,该产品没有营养成分表。后经调查了解,塔城博金食品有限公司和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系委托代加工生产关系,双方于2023年7月12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委托代加工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由委托方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负责标签的审核和产品的销售。2023年11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塔城博金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塔城市运通路(二工镇头工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其成品库货架放有玉米饼干5盒和面包圈3袋,玉米饼干的标签内容为“店名:香麦疆醇糕点;产品名称:玉米饼干;配料表:面粉、玉米面、鸡蛋、木糖醇、牛奶、油、小苏打;保质期:25天;储存方法:避光通风、净含量:称重;生产许可证:SC12465420110092;执行标准:GB7099-2015;委托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塔城博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运通路(二工镇头工村),电话:1899974****;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3日”。面包圈的标签上内容为:“店名:香麦疆醇糕点;产品名称:面包圈;配料表:面粉、砂糖、牛奶、酵母、酥油;保质期:10天;储存方式:避光通风;净含量:称重;生产许可证:SC12465420110092;执行标准:GB7099-2015;委托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塔城博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运通路(二工镇头工村),电话:1899974****;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3日”。这两种产品都没有营养成分表。上述产品的标签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日当场依法进行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抖音电商平台中所销售的奶酪包、玉米饼干、面包圈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当事人从2023年9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在抖音电商平台共计销售了奶酪包58个订单,68盒,交易额为3324元;玉米饼干4个订单,7盒,交易额为123.8元;面包圈4个订单 ,交易额为130.5元。总交易额为3578.3元(3324+123.8+130.5

=3578.3);2023年11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的5盒玉米饼干和3袋面包圈货值金额为5×23+3×9=142元。共计支付了1386元快递费[21元/单×(58+4+4)单=1386元],支付抖音平台交易额2%的服务费71.6元(3578.3元×2%=71.6元);奶酪包、玉米饼干和面包圈的成本价为2107元(29元/盒×68盒+12元/盒×6盒+9元/袋×7袋=2107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在抖音店铺首页发布了召回公告,至今未召回到产品。该案货值金额为3720.3元(3578.3+142=3720.3元)。违法所得为13.7(3578.3-1386-2107-71.6=13.7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撰写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食品的种类及数量。

2.制作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销售数量等信息。

3. 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当事人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4. 提取了相关企业(塔城博金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相关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生产入库销售记录1份,证明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数量。

5.提取了当事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抖音后台销售记录1份,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1份,证明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召回的数量。

6.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的奶酪包、面包圈盒玉米饼干在关于抖音平台销售包装快递费用说明》(附验证材料)1份,用于在抖音平台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的计算。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应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塔市)市监告〔20231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时间短,生产量小,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提交从轻处罚的申请,考虑当事人生活困难,且此案件不涉及食品质量安全。当事人由于生活困难,提交了申请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关证明。鉴于以上原因,该案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批次为2023.11.23的玉米饼

干5盒,面包圈3袋。

2、没收违法所得13.7元;

3、处以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二十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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