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2900000013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4〕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6号
当事人:塔城市添鑫便民超市;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90P327Y;
经营地址:塔城市建新南街东侧雅迪瑞庭1幢1单元105-1号;
经营者:王翠萍;
身份证号码:*******************。
2023年12月2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塔城市建新南街东侧雅迪瑞庭1幢1单元105-1号的塔城市添鑫便民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有“NO·HJ8088”字样塑料卡通小公主玩具、标有“ROCKET Bubble gun”字样塑料泡泡机、标有“KATFA”字样的塑料水枪、标有“GRAFFITI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标有“Whirlwind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等塑料玩具均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家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警示、使用说明,其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GB/T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的“5、表示内容”,玩具需标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年龄范围、安全警示、生产者名称等内容的要求和《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一部分基本规范》的“5.7玩具标示”,需标注玩具使用说明和警告标识的要求,以上产品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1月8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10日经营者王翠萍的朋友帮忙从乌鲁木齐市购进标有“NO·HJ8088”字样塑料卡通小公主玩具、标有“ROCKET Bubble gun”字样塑料泡泡机、标有“KATFA”字样的塑料水枪、标有“GRAFFITI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标有“Whirlwind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等塑料玩具进行销售;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1、标注有“NO·HJ8088”字样塑料卡通小公主玩具,以每盒6.5元购进了1盒,以每盒8元进行销售,未售出;
2、标有“KATFA”字样的塑料水枪玩具,以每个16元购进了1盒,以每盒18元进行销售,未售出;
3、标有“ROCKET Bubble gun”字样塑料泡泡机,以每盒13.8元购进了1盒,以每盒15元进行销售,未售出;
4、标有“GRAFFITI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以每盒15.7元购进了2盒,以每盒17元进行销售,未售出;
5、标有“Whirlwind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以每盒15.7元购进了1盒,以每盒17元进行销售,未售出;
根据《GB/T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中前言:“本部分4.1、4.4、第5章、6.2.6.3.8.2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5 标注内容,5.1 产品名称,5.2 产品型号、5.3 产品标准编号,5.10 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要求玩具必须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一部分基本规范》的“5.7玩具标示,5.7.1 玩具的使用年龄标识应符合GB/T 28022,玩具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1和GB 5296.5强制性条款要求”、5.要求玩具使用说明符合GB 5296.5强制性条款。当事人销售的以上塑料玩具均未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和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也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同时也未标明玩具使用说明和玩具的使用年龄标识。至2023年12月28日被查获,由于当事人购进以上产品时未索证索票,也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清是否销售,所以现有证据认定其未销售,货值金额为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对现场进行拍照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事实和产品的数量;
2、提取塔城市添鑫便民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王翠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3、制作经营者王翠萍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事实;
4、提取产品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标价、数量和事实;
5、提取商品标价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价格的事实。
6、提取《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一部分基本规范》打印件1份共13页和《GB/T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打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塑料玩具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和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玩具的使用年龄标识和警示标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王翠萍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1月1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的标有“NO·HJ8088”字样塑料卡通小公主玩具、标有“ROCKET Bubble gun”字样塑料泡泡机、标有“KATFA”字样的塑料水枪、标有“GRAFFITI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标有“Whirlwind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等塑料玩具,未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和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也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同时也未标明玩具使用说明和玩具的使用年龄标识。该产品不符合《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一部分基本规范》和《GB/T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的销售的以上塑料玩具应当认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工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工作,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由于没有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无法查明产品是否销售,所以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当事人的涉案产品未销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章“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适用于从轻处罚,建议给予货值等值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上玩具,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有“NO·HJ8088”字样塑料卡通小公主玩具1盒、标有“ROCKET Bubble gun”字样塑料泡泡机1盒、标有“KATFA”字样的塑料水枪1把、标有“GRAFFITI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2盒、标有“Whirlwind Car”字样的塑料玩具车1盒;
二、罚款92元(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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