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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0600000015 成文日期: 2024-02-06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06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2024〕7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4〕7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06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清之口花之椒串串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BN444E0Q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2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商贸城四期35栋1层103、104、105号的塔城市塔城市清之口花之椒串串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放在冷藏室的鸿运吉强荔浦芋香酥卷36包,每包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5个月,未进行标识和分区存放,经请示局长批准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下发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制[2023]37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6日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从塔城市渤海水产经销部购进了2件鸿运吉强荔浦芋香酥卷,一件20包,购进价格为60元/件,2件合计总金额为120元。经营期间当事人按照每份16元价格销售了4包鸿运吉强荔浦芋香酥卷,因后期鸿运吉强荔浦芋香酥卷没人点单,就将餐单上的食品换成了益吉佳荔浦芋香酥香芋卷,剩余36包鸿运吉强荔浦芋香酥卷未使用。该鸿运吉强荔浦芋香酥卷是冷冻产品,当事人就将其放在冷库准备换货,没有进行标识,造成了其食品过期没有进行及时处理。截至查获之日,剩余36包未使用,货值金额为10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场所并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种类及数量的事实。

2、2024年1月2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合法经营资格。

3、2024年1月2日做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并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货渠道、时间、销售及库存数量等事实。

4、2024年1月2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进货物清单复印件2份,当事人登记的进货台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购进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以及登记制度。

5、2024年1月17日对提供商塔城市渤海水产制作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并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供货渠道正规的事实。

6、2023年12月22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 2023 〕037号),2024年1月21对当事人下发延期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延强〔 2023 〕037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并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强制措施过程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4〕7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和单独存放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

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和单独存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img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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