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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2100000017 成文日期: 2024-02-21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1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2024〕10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4〕10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艾碧娜综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BNBEJH6C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生产街

 经营者:哈*******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1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塔城市书香满苑小区14号楼2单元601室的塔城市艾碧娜综合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摆在货架上销售的大包巧克力2包、小包巧克力3包、蜜枣4包、方块糖3包均无中文标签,包装上均为俄国文字。经请示局长批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以上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下发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制[2023]34号)。于2023年12月19日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03日当事人从霍尔果斯卡玛食品商贸行购进了大包巧克力(巧克力夹心蛋糕)5包,进价7元/包,合计35元;购进小包巧克力(巧克力饼干)5包,进价7元/包,合计35元;购进蜜枣5包,进价8元/包,合计40元;购进方块糖5包,进价10元/包,合计50元。购进后,当事人在未加贴供货商提供的中文标签后,就在商店进行直接销售。大包巧克力(巧克力夹心蛋糕)销售价10元/包,销售了3包,销售额是30元,剩余了2包,货值50元;小包巧克力(巧克力饼干)销售价10元,销售了2包,销售额是20元,剩余了3包,货值50元;蜜枣销售价20元/包,销售了1包,销售额是20元,剩余了4包,货值100元;方块糖销售价15元/包,销售了2包,销售额是30元,剩余了3包,货值75元;以上四种食品货值共计275元,销售总金额为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0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种类及数量的事实。

2、2023年12月19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合法经营资格

3、2023年12月19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来源、时间、销售价格及数量等情况

4、2023年12月19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购进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5、2023年12月15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 2023 〕034号),2024年1月14对当事人下发延期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延强〔 2023 〕034号),证明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412),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如实供述违法行为。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在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 涉案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并且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提交了申请报告。截止调查终结执法人员未收到有顾客反应的有关购买无中文标示商品的不良情况,尚无证据证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递交了一份塔城市博孜达克镇库鲁斯台社区出具家庭困难证明,证明当事人 家里4口人,母亲有高血压,长期服用药物定期治疗,长子有癫痫病,近期因阑尾炎住院治疗,没有其它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符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规定及《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 < “两轻一免”清单 > 适用规则》
笫六条规定中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2022 版)序号19内容。综合 以上情况, 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大包巧克力(巧克力夹心蛋糕)2包、小包巧克力(巧克力饼干)3包、蜜枣4包、方块糖3包;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img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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