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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1400000052 成文日期: 2024-05-14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5-14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2024〕40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4〕40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洋诚足道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86Q0359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环城24

20243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洋诚足道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给顾客足浴、按摩、刮沙时使用的草绿香水摩2瓶,净含750ml/瓶,草绿香百里香芳香5瓶,净含520ml/瓶,千秋明月橄榄21瓶,净含550ml/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328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塔城市环城24号的塔城市洋诚足道201901月份开始经营;经营范围:足浴、保健按摩,销售:食品2023410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宁波街铭桓日用百货店购进了三种化妆品1、草绿香水摩油购24瓶,购进价13/瓶,合计金312元,截止目前已使用22瓶,净含750ml/瓶,生产商:广州市草绿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20161148;执行标准QB/TZ6602、草绿香百里香芳香油购24瓶,购进价7/瓶,合计金168元,已使用19瓶,净含量520ml/瓶;生产企业:广州市草绿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20161148;执行标准QB/7299903、千秋明月橄榄油购24瓶,购进价7/瓶,合计金168元,已使用3瓶,净含550ml/瓶,生产企业:唐闫美化妆品(佛山)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20190281总共货值金额648元。这三款化妆品是用于给顾客足浴和刮沙按摩。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三款化妆品提供供货商的销货清单,没有索取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311日,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事实

证据二:2023311日,塔城市洋诚足道现场取证照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事实

证据三:2024422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草绿香水摩24瓶,草绿香百里香芳香24瓶,千秋明月橄榄24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2024422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2024422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证明当事人就本案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代理人樊云云代理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5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441号),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1万元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3万元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开展案件的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监[2023]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减免四项清()》的通知附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2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5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裁量基准:0.1万元以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处以罚款2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十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img2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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