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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000000002 成文日期: 2024-05-20
发文机关: 塔城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5-20
发文字号: (塔)应急罚〔2024〕4号 有效日期:

(塔)应急罚〔2024〕4号罚公示

来源:塔城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应急罚〔2024〕4号罚公示
处罚决定文号(塔)应急罚〔2024〕4号
处罚名称塔城正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识类违法行为案
处罚类别罚款
违法事实 2024 年 4 月 29 日下午,塔城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塔城正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给予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塔城正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0556468960G
法定代表人名称濮海丰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13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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