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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1200000068 成文日期: 2024-06-12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24-06-12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2024〕29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4〕29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淋林滴灌带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77MY19D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恰夏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50119**********

联系电话:13399******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市恰夏乡恩喀德克村193号

2024年01月25日,新疆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对塔城市淋林滴灌带厂生产销售的批号为2024年01月18日,规格型号为MGD16*0.16*300-4.6-1.0(2500m/米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了抽检。经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20240202日出具2024塔检JCJD字第079号的《检验报告》得出结论:“经抽样检验,流量均匀性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依据《2024年塔城地区滴灌带、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不合格2024年02月07日我局接到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塔城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转办单《塔地市监质转[2024]8号》将后续处理工作转予我局进行办理。2024年02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至当事人处经当事人签字接收。至2024年02月29日(15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02月29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01月18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GD16*0.16*300-4.6-1.0(2500m/米)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经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流量均匀性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70卷,均未销售,每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生产成本为175元,予以每卷200元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4000元(200元/卷×70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2月02日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出具的(2024)塔检JCJD字第079号《检验报告》,证明塔城市淋林滴灌带厂生产批次为2024年01月18日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流量均匀性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2、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以及受询问人的资格。

3、2024年0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厂抽样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在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上提取了《产品合格证》一枚,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01月18日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被抽样的情况。

4、2024年02月07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的情况及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销售和库存情况。

5、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额敏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出具的(2024)额检JCW字第1092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塔城市淋林滴灌带厂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检验项目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属于合格产品。

6、2024年0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一份,提取生产批号为2024年01月18日,规格型号为MGD16*0.16*300-4.6-1.0(2500m/米)生产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冒充合格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事实和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生产记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05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塔市市监罚听202429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24年01月18日,规格型号为MGD16*0.16*300-4.6-1.0(2500m/米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经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流量均匀性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案件调查,加强生产技术的培训,对照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还未销售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整改后,当事人将规格型号为:MGD16*0.20*300-5.0-1.02500m/米单翼迷宫式滴灌带送检,额敏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出具的(2024)额检JCW字第1092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所有项目其流量均匀性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属于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他人危害并属于初次违法,能主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章第一节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实施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我们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产品批号为2024年01月18日,规格型号为:MGD16*0.16*300-4.6-1.0(2500m/米)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产品批号为2024年01月18日,规格型号为:MGD16*0.16*300-4.6-1.0(2500m/米)单翼迷宫式滴灌带70卷

    二、罚款8400元(14000×0.6倍)。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延顺)缴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十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img2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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