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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2400000071 成文日期: 2024-06-24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24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4〕71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71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24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71号

当事人:新疆安邦瑞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8Q3MP14

住所(住址):塔城市光明路旅游宾馆大门西侧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金敏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地区人民医院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该医院18台电梯正常使用,在检查上述电梯维护保养手册时发现:其中电11新GA0062(16)这台电梯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7日共四次维保记录没有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根据该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朱思杰叙述,上述电梯是由新疆安邦瑞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公司指定维护保养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则对电梯进行了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由于维保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将维保记录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塔市)市监特令〔2024〕6号),责令新疆安邦瑞电梯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后按照安全技术规定进行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新疆安邦瑞电梯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在进行电梯维保作业后记录维保手册时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2024年5月10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强批准立案。案件指定由任斌、加勒恩负责成办此案。承办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明了新疆安邦瑞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3年12月27日与塔城地区人民医院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该医院18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维保期限是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维保费用共计是****元。当事人指定维护保养人员朱思杰、王萧负责维护该医院的电梯。其中使用登记号为电11新GA0062(16)这台电梯在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7日的四次维保工作过程中,维保人员朱思杰在维护保养工作结束后,只是将维保手册交给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现场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期因为工作疏忽也没有持续跟进询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确认签字,造成这四次维保工作的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没有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根据维保合同全年费用****元除以18台电梯,电梯的维保费用是****每台,全年每15天维保一次,365除以15全年共需维保24次,每次费用为****除以24次等于208.33元,四次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共计为833.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公司两名维保人员的维保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受委托人朱思杰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金敏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维保人员朱思杰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所维保的特种设备电梯的维保情况。现场提取使用登记号为电11新GA0062(16)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及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18、2024年4月2、2024年4月17的四次维保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5、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塔市市监特令〔20246号)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隐患进行积极整改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7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的规定,在进行定期维保后未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调查过程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上报问题整改报告,立即召开了维保人员培训会议,会议严格要求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维保记录后必须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全体维保人员签订了承诺书,确保不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足3部的,对应的裁量基准为:(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33.3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img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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