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0100000073 成文日期: 2024-07-01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01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4〕执40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执40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img1塔市市监处罚〔2024〕执40号

当事人:塔城市小任农资经销部;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C31DTR8Q;

经营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阿不都拉乡窝尔塔阿不都拉村长青路110号;

经营者:任凤霞;

身份证号码:37*****************。

2024年3月1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阿不都拉乡窝尔塔阿不都拉村长青路110路的塔城市小任农资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马来西亚拜迪斯有限公司2023年4月24日生产的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肥、2022年5月27日生产日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澳大利亚拜迪斯有限公司2023年4月25日生产的拜迪斯磷钾肥(飞防型)(磷酸二氢钾)的包装标识上未标注进口合同号。该产品肥料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国家标准第7.8.2项要求,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3月28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案件调查中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从额敏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三种肥料。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批号为2023/04/24 FX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120瓶,每瓶1000克,购进价为每瓶**元,该肥料标注生产企业为马来西亚拜迪斯有限公司,中国经销商:拜迪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装生产商:荆门法麦克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外包装标识未标注进口合同号。以每瓶30元销售了8瓶。

2、购进生产批号为2022/05/27 FX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230瓶 ,该肥料每瓶1000克,购进价为每瓶**元。该肥料标注生产企业马来西亚拜迪斯有限公司,中国经销商拜迪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外包装标识未标注进口合同号。当事人以每瓶28元销售了40瓶,以每瓶27元销售了30瓶。

3、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4/25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300袋,每袋1000克,购进价为每袋**元,该肥料标注生产企业为澳大利亚拜迪斯有限公司,总经销拜迪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外包装标识未标注进口合同号,标价20元每袋销售,以每袋20元销售了58袋。

当事人提供了以上肥料的检验报告、销售记录、销售票据及相关材料,截止到案发之日当事人获利628元,货值金额为160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制作塔城市小任农资经销部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对现场进行拍照1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三种肥料未标注进口合同号的事实和以上肥料的种类和数量;

2.提取塔城市小任农资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任凤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明;

3.制作塔城市小任农资经销部经营者任凤霞询问笔录1份共7页,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三种肥料未标注进口合同号的违法事实、销售以上肥料的数量金额和获得利润;

4. 提取欠条(票号:0000454)复印件1张共1页,肥料进货登记台账2张照片,用于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三种肥料的事实;

5.提取拜迪斯(北京)生物科技邮箱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2022-052701)复印件1份共2页,《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编号:BDSD******24FX)复印件1份共1页,《拜迪斯磷酸二氢钾(闪溶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份共1页,用于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三种肥料的索取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6.提取当事人提供的拜迪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三种肥料的《产品证件说明》1份共4页,拜迪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分装生产授权证明和委托代理协议;用于当事人销售的以上肥料取得相关备案证明并且取得相关企业的授权进行分装和销售的事实;

7.提取提取《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打印件1份共12页,用于证明进口肥料需要标注进口合同号的事实;

8、提取当事人提供的4张收款收据(N083230892、N08230293、N04437120、N04437110) 复印件1份共2页、收款票据(N06829231)复印件1份共1张和销售以上三种肥料的照片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三种肥料的价格、数量和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6月1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47号),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的拜迪斯(拜澳思)高磷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拜迪斯(维概美)中量元素水溶肥和拜迪斯磷钾(飞防型)(磷酸二氢钾)三种肥料未标注进口合同号,该产品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强制性标准第7.8.2项“7.8.2 进口产品应标注进口合同号。”要求,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之规定。

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工作,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停止销售以上产品,且涉案肥料售出后没有收到相关的投诉,也未造成较大影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3年版)》“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4项“有下列一种情形”第2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危害后果”的规定,我们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上产品,对肥料标识作技术处理,拟作出如下罚款:(一)没收违法所得628元;(二)罚款1601元((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2229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img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