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0100000075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2024〕5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4〕59号
当事人:塔城市阿亚江欢乐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博孜达克镇库勒斯台社区西区2巷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木勒德尔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博孜达克镇库鲁斯台1道巷2号房
2024年4月2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博孜达克镇库勒斯台社区西区2巷2号房塔城市阿亚江欢乐商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销售的“怡姿彩维彩莉染发膏(栗棕色)”2盒,“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枣红色)”10盒,“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葡萄紫)”4盒,“美丽开植物粉染发粉”4盒均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在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怡姿彩维彩莉染发膏(栗棕色)”2盒,“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枣红色)”10盒,“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葡萄紫)”4盒,“美丽开植物粉染发粉”4盒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同时依法送达了塔城市监强制【2024】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20240402号。2024年4月28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指派马飞飞、孟延林负责调查处理。2024年5月28日,申请延期扣押行政措施。
现已查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在塔城市博孜达克镇库勒斯台社区西区2巷2号房塔城市阿亚江欢乐商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怡姿彩维彩莉染发膏(栗棕色)2盒,生产商: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98,执行标准:QB/T1978-2004,,保质期:三年,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横路第二工业区,产地:广东广州。净含量:120ml×2,生产批号:YZC2001003,有效期至20230106,至检查时已经过期一年三个月;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枣红色)10盒,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1,执行标准:QB/T1978,制造商: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产地:广东省广州市。净含量130ml,生产批号:H21B01C04YE04,限用日期:2024/01/03,至检查时已经过期116天;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葡萄紫)4盒,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1,执行标准:QB/T1978,制造商: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产地:广东省广州市。净含量130ml,生产批号:H21B04C09YE02,限用日期:2024/04/08,至检查时已经过期20天;美丽开植物粉染发粉4盒,生产商:新疆尼格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净含量:70g,有效期:三年,生产日期:PRO:20190303,使用期限:EXP:20220303,至检查时已经过期两年一个月。由于上述商品是该店转店的时转进,所以进货价不祥,销售价分别是:怡姿彩维彩莉染发膏销售价为12元,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膏销售价为10元,美丽开植物粉染发粉销售价为10元。其货值金额为204元。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照片9张,现场制作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涉案化妆品查验台账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以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2024年6月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应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开展案件的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减免责“四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文件附件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违法事项“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监[2024]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怡姿彩维彩莉染发膏(栗棕色)”2盒,“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枣红色)”10盒,“彩乃姆高级彩色焗油(葡萄紫)”4盒,“美丽开植物粉染发粉”4盒;二、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代收机构名称: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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