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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0200000077 成文日期: 2024-07-02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02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4〕63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63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0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当事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2004583282194

住所(住址):塔城市文化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玉英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04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的承包商塔城市鑫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委托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未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承担管理责任,2024年04月30日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2024年04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鑫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塔城市鑫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日管控工作最新记录日期为2024年03月26日,自2024年03月27日起,均未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也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工作最新记录日期为2024年03月17日,自2024年03月18日起,均未每周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排查,也未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月调度工作最新记录日期为2024年02月,自2024年03月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月调度,也未形成《每月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经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于2022年05月14日与塔城市鑫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职工餐厅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年。发包方(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未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承担管理责任。2023年07月26日,免去夏建江同志塔城地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职务,同时李玉英同志任塔城地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职务,2023年07月26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至2024年04月25日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变更。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04月25日制作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4张,证明检查过程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3、2024年06月0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4、2024年06月06日,当事人提供一份塔城地区人民医院职工餐厅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塔城市鑫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承包关系。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63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承担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及时整改,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未承担管理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变更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变更的行为和当事人未承担管理责任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img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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