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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1200000164 成文日期: 2024-07-12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24-07-12
发文字号: (塔城市)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城市)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来源: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当事人:塔城****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6*****4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马*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6月07日 11时50分至2024年06月07日 12时44分,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31***),沙**(3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塔城***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塔城市)文综检(勘)字〔2024〕C-0015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塔城***旅行社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07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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