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2500000003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
发文字号: | 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4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4号
当事人:塔城***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6542*******U9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7月24日 12时00分至2024年07月24日 12时20分,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31***),沙**(3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塔城***商行检查时,发现塔城***商行内出售商品的货架上有15本字帖,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塔城市)文综检(勘)字〔2024〕C-00193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塔城****超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07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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