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2600000097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2024〕8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4〕84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2024〕84号
当事人:塔城市塔宁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9PTW9OK
住所(住址)::塔城市伊宁路118号4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凤贤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塔城市北园春小区4号一单元
2024年6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位于塔城市伊宁路118号47-3号塔城市塔宁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瑞美姿”水光美肌保温乳1瓶;使用期限2023年10月21日。2、“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2瓶、限期使用日期:X20230525。3、“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瓶、限期使用日期:X20230520。4、“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限期使用日期:X20240608。5、“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倍效去屑洗发露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5/18。均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在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瑞美姿”水光美肌保温乳1瓶;“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2瓶;“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倍效去屑洗发露1瓶”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同时依法送达了塔城市监强措【2024】1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202415号。2024年6月14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位于塔城市伊宁路118号47-3号塔城市塔宁综合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瑞美姿”水光美肌保温乳1瓶;净含量120ML、使用期限2023年10月21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66;执行标准:GB/T29665;汕头市丽姿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至执法检查时已经过期7个月21天。2、“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2瓶、净含量400ML;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X20230525(014618642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06;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至执法检查时已经过期12个月16天。3、“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瓶、净含量400ML;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X20230520(014118641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06;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至执法检查时已经过期12个月20天。4、“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净含量200毫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06;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X20240608(1159186434);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至执法检查时已经过期3天。5、“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倍效去屑洗发露1瓶、200g、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0/05/18-2023/05/1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84;产地:中国广东;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至执法检查时已经过期12个月23天。
“瑞美姿”水光美肌保温乳共购进了1瓶;购进单价20元/瓶;销售价23元/瓶;“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购进2瓶;购进单价15元/瓶;销售价18元/瓶;货值金额36元。“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购进1瓶;购进单价15元/瓶;销售价18元/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购进2瓶,购进单价36元/瓶;销售价38元/瓶,销售了1瓶,剩余1瓶;“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倍效去屑洗发露购进2瓶,购进单价9元/瓶;销售价12元/瓶,销售了1瓶,剩余1瓶。上述五种过期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是127元。
以上五种化妆品均是于2021年12月18日、2023年1月12日从塔城市华宝国际商贸鹏华日用品店购进的。当事人履行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记录台账和进货票据。该店没有建立销售台账,销售的化妆品时间无法确定,当事人供述销售出去的化妆品看着限期使用期限后给顾客销售,没有超过保质期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照片5张,现场制作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6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塔城市监强措【2024】1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202415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证据三:2023年6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证据四:2024年6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购进涉案化妆品相关票据复印件一张,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4〕84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开展案件的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减免责“四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文件附件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违法事项“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监规[2024]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瑞美姿”水光美肌保温乳1瓶;2、“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2瓶;3、“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瓶;4、“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5、“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倍效去屑洗发露1瓶;
二、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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