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2600000098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4〕64 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罚〔2024〕64 号
当事人:塔城市润妍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新农步行街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令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新农步行街三楼)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4月1日接到12315平台分流转办举报案件线索,4月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核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的团购活动页面上和经营场所涉嫌发布对其使用的产品宣传“面部奢华抗衰护理”内容的广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024年4月22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在美团平台上的团购活动页面上发布的促销活动中含有“面部奢华抗衰护理”,1份368元、4.3折后168。性别不限、肤质、所有肤质、部位全脸部、时长60分钟。服务 随时退·过期退·支持赠送等内容。同日又在塔城市倚天装饰材料经销部彩印了2张宣传海报(彩印费60元)分别张贴在店里的大厅墙面及美容室墙面,内容与美团网上发布的广告一致。发布的广告用以招揽顾客。当事人所使用的“面部奢华抗衰护理”套装盒属于普通化妆品,产品说明上未标注具有“抗衰”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当事人在美团网上发布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美团网平台没有收取费用,截至检查时促销活动未售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者在美团平台上的团购活动页面上的宣传广告,并截图,经营者当场删除所有美团平台上的活动宣传广告,执法人员截图留存。当事人店堂内外张贴的彩印广告,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当场取下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提取12315平台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促销活动广告的内容。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并拍摄现场情况,证明当事人发布促销活动广告的事实。
3.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和现场发布促销活动广告的内容、时间、销售量。
4.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
5.提取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广告的照片二张和执法人员在美团平台上截取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事实。
6.提取当事人制作彩印广告宣传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
7.提取当事人用于促销活动所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一张和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产品的功效以及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
8.提取该店在美团平台上的活动宣传删除后的截图一张,证明该店主动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提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未查询到有行政处罚记录证明该店是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64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
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述情形,属于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其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新市监规〔2022〕1号),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第三章第一节第1项清单的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不满30%的;(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和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截至案发,促销活动未出售,在案发后及时清除了美团平台上和店内宣传的彩印广告,未造成较大影响,做出一般性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的促销广告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发布的彩印宣传广告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即180元。(60元×3=18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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