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2600000099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4〕9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93号
当事人: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6702319595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7月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塔城市阿布都拉河旁5号砂石料矿东侧的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站生产车间使用一台型号为:YGL-2000SCL,产品编号为22-00427,额定工作压力:0.8MPA的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锅炉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塔市)市监特令〔2024〕8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2024年7月9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案件指定由***、***负责承办此案。承办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明了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公司搅拌站是生产沥青混凝土,需要使用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对沥青原料进行加热处理。搅拌站所使用的型号为:YGL-2000SCL,产品编号为22-00427的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是当事人2022年9月9日从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锅炉 ,2024年4月1安装完毕,安装时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流程进行开工告知,安装完成以后没有经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从2024年6月27日使用至检查之日,共使用了5天。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委托书一份,受委托处理相关事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证明赵思涛为受委托人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使用锅炉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4、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塔市市监特令〔2024〕8号)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锅炉定做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所使用的承压有机热载体锅炉属于当事人所有;提供的2024年7月7日当事人搅拌站现场材料运输单复印件2张,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使用锅炉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所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积极整改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93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承压蒸汽锅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调查过程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上报问题整改报告,立即停用了违规使用的特种设备,积极联系生产厂家重新办理相关安装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处以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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