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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0100000103 成文日期: 2024-08-01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8-01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4〕91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91号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天鹅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54201MJX457349P

住所(住址):塔城市天元路以东北基新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檀轩正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4年07月0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天元路北基新城53号的塔城市天鹅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食品成品留样。于2024年07月08日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2024年07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天鹅幼儿园食品成品留样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称重留样盒空盒为32克。1、食品成品留样克数不够。①.食品留样标签中显示素炒葫芦瓜,餐次中午,经现场称重素炒葫芦瓜加盒重量为146克,去皮后重量为114克,留样标签未填写留样人,内容填写不全;②.食品留样标签中显示米饭,餐次中午,经现场称重米饭加盒重量为122克,去皮后重量为90克,留样标签未填写留样人,内容填写不全;③.食品留样成品现场当事人称花卷,经现场称重花卷加盒重量为145克,去皮后重量为113克,无食品留样标签;以上三种食品成品留样克数均不足125g。当事人叙述以上留样食品成品全是7月1日制作的。2、食品留样登记表内容记录不规范。日期:6.27,餐次:早餐,食品名称:包尔萨克,留样数量(g):144,留样人员:周,留样时间、销毁时间、销毁人均为空。日期:6.28,餐次:午餐,食品名称:三鲜汤、双色米饭、西蓝花、香菇土豆烧牛腩,留样数量(g):为空,留样人员:周,留样时间:13:08,销毁时间、销毁人均为空。3、食品留样登记表记录时间截至2024年6月28日(29日、30日两天为周末休息),未记录7月1日食品留样台账。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成品留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有效以及可以从事餐饮服务情况事实;

2、负责人、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和基本情况;

3、2024年7月1日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7月15日分别制作食品安全总监及留样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7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9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违法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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