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0200000003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玛)行罚决字【2024】54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玛)行罚决字【2024】547号
违法单位新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类型:有限****(自然人*****),注册资本:***元整,成立日期:20**年**月**日,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号*号楼,法定代表人: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
现查明2024年6月10日至6月15日期间,新疆**********共有6次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新疆**********法定代表人盛**委托人肖**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确认、治安部门旅店业系统截图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七十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新疆**********以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罚款伍仟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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