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0200000004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4]54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4]545号
违法行为人巴**,女,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 2024年6月20日10时许,塔城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接巴**报案称:6月20日在塔城市**村被强奸。110接警中心向也门勒边境派出所派警并通知刑侦大队,塔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先期赶往“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对报警人及现场的人员带回至刑侦大队进行询问,刑侦大队侦查员对巴**就其报警称被强奸一事进行询问,但巴**面对民警询问支支吾吾,语言逻辑混乱,疑似醉酒状态,经刑侦大队侦查员进一步核实,发现巴**系醉酒后谎报案情,其未遭受强奸及其他不法侵害,酒醒后巴某对其酒后谎报案情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110接处警记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巴**以谎报案情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也门勒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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