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0200000005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4]53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4]536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址:新疆农九师******,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 2024年7月15日时许,李**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塔城市也门勒乡****将马*放置院墙旁边的铁丝网盗走12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以盗窃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捌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也门勒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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