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2700000127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2024〕12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4〕124号
当事人:塔城市香香擀面皮第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7T3P44A
住所(住址):塔城市城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银花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塔城市伊宁路北侧1幢103铺
此案是,2024年8月26日塔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位于塔城市伊宁路塔城市第一中学周边的塔城市香香擀面皮第一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给顾客堂食使用的碗未洗干净,上有明显水渍。另执法人员查到店里消毒柜没有连接电源,未正常使用。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指派崔塔兵、鲁美荣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2024年8月26日塔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位于塔城市伊宁路塔城市第一中学周边的塔城市香香擀面皮第一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给顾客堂食使用的碗未洗干净,餐具上有明显水渍,另执法人员查到店里消毒柜没有连接电源,未正常使用。该店经营项目是擀面皮,牛筋面,凉皮等三凉。该店每日下午下班前清洗干净餐具后,第二天10点钟消毒半个小时,12店开始盛装食品销售给顾客,并及记录餐具消毒登记台账。当事人称2024年8月26日,当天本人不在店里,当日店顾客比较多,店里的碗不够用,店里员工洗完后未经过消毒就继续重复使用了。店每日10点开始消毒餐饮具,消毒半个小时就暂停使用,后店里员工把消毒柜电源拔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提取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9月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证据三: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4日,提取餐具消毒登记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餐具消毒记录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9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手写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4〕124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积极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