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3000000008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发文字号: | 塔市水决字〔2024〕第1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水决字〔2024〕第18号
当事人:塔城XXXXXX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贺XX 受委托人:丁XX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XXXXXXXXXX村
邮编:834600联系电话:152XXXX5551
经调查,马XX委托塔城XXXXXX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在塔城市XXXXXXXXX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当事人被调查询问笔录;5、音像视频。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塔城XXXX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在塔城市塔城市博孜达克镇库鲁斯台社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六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缴款单位:塔城市财政局 缴纳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塔城市水利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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